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8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68條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各該事由或執行完畢日期連同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一、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三、受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前項第三款之情形,負責執行之矯正機關應於釋放少年受刑人時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檢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