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檢察官應於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檢送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指揮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前項情形,檢察官應指定日期,命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之處所報到。少年保護官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執行第一項保護管束,並於執行期滿時,檢送執行相關資料向檢察官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於執行期滿前將滿二十三歲者,少年保護官應於少年屆齡前三十日內,檢附執行相關資料,報請檢察官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時,交由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