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
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前二項會議,得邀集相關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勞政及矯正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3條
第43條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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