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前項少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得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並於少年到場後,通知少年保護官。
留置觀察期間,少年保護官應與少年觀護所保持聯繫,並由少年觀護所將留置觀察之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裁定留置觀察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0條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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