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3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3條 少年法院(庭)認為必要時,得將傳喚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準用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有關規定,囑託司法警察機關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