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母法 第6-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少年法院已受理而尚未調查審理終結或執行完畢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由少年法院繼續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