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