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
- 第5-1條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 第5-3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 第6條(刪除)
- 第7條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
- 第8條(刪除)
- 第9條少年調查官職務如左︰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
- 第10條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
- 第11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少年法院兼任處長或組長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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