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7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47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