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4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4條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急迫之情形。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