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
- 第3-1條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
- 第3-2條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
- 第3-3條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第3-4條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急迫之情形…
- 第4條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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