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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目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9條
法規: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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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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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
第15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少年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且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
第16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
第17條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所定期限,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
第18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
第18-1條
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修復等必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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