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8-1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8-1條 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修復等必要情形,得提出建議,經法院評估後延長之。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如修復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予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