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8條 法規: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8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