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5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