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7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