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