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