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3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