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6條 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由同居人、受雇人、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