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原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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