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5條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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