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1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41條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