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3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行政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各該行政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