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1條 法規: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