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