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50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當事人 ›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50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