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