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72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272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二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至第四百九十二條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於本編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