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7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當事人 ›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27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