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63-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63-1條 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