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59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59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二、原判決就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之事件誤為實體判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