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當事人 ›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