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9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六節 裁判 第191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