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行政訴訟法 第183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183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18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