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行政訴訟法 第182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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