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6條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 第137條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 第138條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 第139條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使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 第140條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
- 第141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
- 第14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
- 第144條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
- 第145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 第146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
- 第147條依前二條規定,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該項情形時告知之。
- 第148條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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