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2-3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12-3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