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3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