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1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庭長(審判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