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