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23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3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重製、攝影或抄錄卷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