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17-1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7-1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前項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懲戒法庭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懲戒法庭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卷宗已送懲戒法庭第二審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懲戒法庭第二審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