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19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9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