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4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