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
- 第86條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判決於…
- 第87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 第88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
- 第89條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
- 第90條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
- 第91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
- 第93條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 第94條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 第95條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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