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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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