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90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四章 再審 第90條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審判決變更原判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七條之規定。其他有減發俸(薪)給之情形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