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89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四章 再審 第89條 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法庭得逕為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