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87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四章 再審 第87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